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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东阳市公安局受理不服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及东阳市公安局直属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即通过申请人所留的联系电话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无法确认的,视为未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告知申请人书面补正,经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火灾事故责任鉴定以及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此申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东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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